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经2014年8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8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事故链接-昆山特别重大铝粉爆炸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以下简称事故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共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2014年8月2日7时,事故车间员工上班。7时10分,除尘风机开启,员工开始作业。7时34分,1号除尘器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沿除尘管道向车间传播,扬起的除尘系统内和车间集聚的铝粉尘发生系列爆炸。当场造成47人死亡、当天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8人,185人受伤,事故车间和车间内的生产设备被损毁。 哪些企业属粉尘防爆范围 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的要求。 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如厂房为多层设计,则应为框架结构,并保证四周墙体设有足够面积泄爆口,保证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爆炸的冲击,保证一层以上楼层具有独立安全出口。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应与其他厂房或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3、由于粉尘爆炸威力巨大,危害波及范围广,因此,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区内。 工贸行业中涉及煤粉、铝粉、镁粉、锌粉、钛粉、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木粉、纸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等企业属粉尘防爆范围。 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的要求。 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如厂房为多层设计,则应为框架结构,并保证四周墙体设有足够面积泄爆口,保证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爆炸的冲击,保证一层以上楼层具有独立安全出口。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应与其他厂房或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3、由于粉尘爆炸威力巨大,危害波及范围广,因此,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区内。 1、具有极强的破坏性。粉尘爆炸涉及的范围很广,煤炭、化工、医药加工、木材加工、粮食和饲料加工等部门都时有发生。 2、容易产生二次爆炸。第一次爆炸气浪把沉积在设备或地面上的粉尘吹扬起来,在爆炸后的短时间内爆炸中心区会形成负压,周围的新鲜空气便由外向内填补进来,形成所谓的“返回风”,与扬起的粉尘混合,在第一次爆炸的余火引燃下引起第二次爆炸。 二次爆炸时,粉尘浓度一般比一次爆炸时高得多,故二次爆炸威力比第一次要大得多。例如,某硫磺粉厂,磨碎机内部发生爆炸。 爆炸波沿气体管道从磨碎机扩散到旋风分离器,在旋风分离器发生了二次爆炸,爆炸波通过爆炸后在旋风分离器上产生的裂口传播到车间中,扬起了沉降在建筑物和工艺设备上的硫磺粉尘,又发生了爆炸。 3、能产生有毒气体。一种是一氧化碳;另一种是爆炸物(如塑料)自身分解的毒性气体。毒气的产生往往造成爆炸过后的大量人畜中毒伤亡,必须充分重视。 中国网2月9日讯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安监总局办公厅近日通报了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通报强调,事故暴露出有关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走形式、走过场,未能及时查处非法违法生产作业情况。 通报称,2015年1月31日6时8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引发火灾。截至2月4日,已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生产车间厂房严重损毁。 该事故企业成立于1999年,现有员工360人,主要从事中密度纤维板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生产纤维板的砂光(打磨)工艺所产生的木纤维粉尘为可燃性粉尘。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是由除尘系统的收尘仓发生初始爆炸,引起生产车间内的粉尘发生二次爆炸,引发生产车间和库房的火灾。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调查。 通报指出,这起事故是继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不到半年内发生的又一起粉尘爆炸事故,也是因除尘系统的吸尘设备设施发生初始爆炸,继而引起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性质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通报提出,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事故企业未吸取教训,无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冒险生产,违规作业,酿成事故;二是事故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按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除尘系统没有可靠的泄爆装置,防火、防爆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十分突出;三是有关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虽排查出该企业为粉尘涉爆企业,但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走形式、走过场,未能及时查处非法违法生产作业情况。 通报要求,持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收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整改措施的通知》的要求,持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进一步排查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做到一企一档。 通报强调,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发生同类事故的地区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企业、部门的责任;凡发生较大以上粉尘爆炸事故的,必须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地区可根据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粉尘爆炸事故提级调查,挂牌督办,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